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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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该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
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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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竹园路 39 号 1 号楼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348,327,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57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18 名,代表股份 1,800,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
代理人共计 125 名,合计代表股份 350,128,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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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
(一)
案》
表决结果:349,886,0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85,5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5,5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5,5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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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49,882,380 股同意,244,256 股反对,1,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1,980 股同意,244,256 股反对,1,9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6,0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6,0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6,0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6,0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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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49,889,980 股同意,237,15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91,680 股同意,235,45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94,680 股同意,232,2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六)
表决结果:349,885,8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
(七)
发行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85,880 股同意,241,0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90,380 股同意,236,5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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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49,886,980 股同意,239,9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91,480 股同意,235,4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86,980 股同意,239,9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86,980 股同意,239,9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349,886,980 股同意,239,9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9,891,480 股同意,235,4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一)《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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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49,886,980 股同意,239,9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二)《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和招股说明书
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23,280 股同意,703,6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三)《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82,680 股同意,244,2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四)《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28,180 股同意,698,7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五)《关于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891,480 股同意,235,456 股反对,1,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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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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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佳曼
经办律师:
陈启光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