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93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议室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585 人 , 代 表 股 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1,957,49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2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4 人,
代表股份 16,258,5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4%。
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478,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反对 665,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2%;弃权 30,8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61,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156%;反对 665,77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49%;弃权 30,8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