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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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29             证券简称:矽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二)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城工业园 3 号厂
房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何沁修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 24,070,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68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共 6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73,3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21.0256%。
权的股份总数为 8,773,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02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73,39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0256%。
务所李佳霖律师、陈丹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3,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6,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36%;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8%;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8%;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68,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何沁修先生、王胜利先生、杨波先生、辜国
文先生、胡泓先生、姜达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对每位候选人
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850,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3,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981%;
   何沁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649%;
   王胜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638%;
   杨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638%;
   辜国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638%;
   胡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649%;
   姜达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杜雪红女士、黄敬昌先生、邹月娴女士、袁
同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对每位候选人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85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979%;
   杜雪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638%;
   黄敬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637%;
   邹月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9,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0843%;
   袁同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1.00、2.01、2.02、5.00 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佳霖律师、陈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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