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矽电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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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349 号
致: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
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城工业园 3 号厂房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决权股份数为 15,297,04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59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
格合法有效。
票的股东共计 6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73,39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25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070,44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685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73,49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1%;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表决结果:同意 24,063,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6,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36%;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8%;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8%;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表决结果:同意 24,065,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68,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8%;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何沁修先生、王胜利先生、杨波先生、辜
国文先生、胡泓先生、姜达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对每位候
选人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850,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553,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981%;
   何沁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49%;
   王胜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38%;
   杨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38%;
   辜国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38%;
   胡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49%;
   姜达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杜雪红女士、黄敬昌先生、邹月娴女士、
袁同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对每位候选人逐项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85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979%;
   杜雪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38%;
   黄敬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84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37%;
   邹月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49,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843%
   袁同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
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李佳霖
                         经办律师:
                                     陈    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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