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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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81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麦格米特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
师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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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
联合总部大厦 34 层公司会议室举行,董事长童永胜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副总经理张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其中,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79 名,代表股份 189,309,002 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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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童永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01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6,984,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48%。
(2)选举张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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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0,485,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5,457,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21%。
(3)选举王雪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9,351,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4,32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37%。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楚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18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7,152,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063%。
(2)选举沈华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2,234,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27,20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624%。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5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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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4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18%。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3,931,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39%;反对 28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8%;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34,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4,006,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78%;反对 2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6%;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0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3,977,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1%;反对 2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1%;弃权 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1)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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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9,034,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4,006,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6%;反对 2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3%;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2)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89,03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4,006,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3%;反对 2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6%;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3)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89,01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3,983,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5%;反对 2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4%;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4)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89,03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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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4,007,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5%;反对 26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4%;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5)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89,03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7%。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34,007,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13%;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35%;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以上提案 3、4、6(1)、6(3)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提案均为普通决议
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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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 王 浩______________
卢秋慈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