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5-036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11 月14 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室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3533%。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94,382,79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666%。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868人,代表股份41,968,836股,占公司总股份3.1867%。
的两位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
事务所委派的两位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158,6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368,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7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98,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5.6754%;弃权368,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0,661,79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351,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01,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7.9208%;弃权351,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0,693,29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33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33,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7.9035%;弃权332,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4.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1,946,3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39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86,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5.9538%;弃权39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提案5.00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2,780,29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39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2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4.7164%;弃权392,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委派的两位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
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雷科防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