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82 号越秀大厦 2601 室 承办律师:郭晓杰/王业子
电 话:(0411)83769126 传 真:(0411)83769113 手 机:15942479212
槐法意字【2025】676 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郭晓杰、王业子,出席了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了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定,并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会现场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0:00 在辽宁省大
连市金普新区炮台街道迎宾大道 2 号普湾景苑酒店 2 楼第一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一致。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场会议的股东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
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
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
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 2 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负责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决
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 5%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07,057,9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1%;反对 365,4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4,900 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13,94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61%;反对 365,40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23%;弃权 104,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7,169,92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5%;反对 221,35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25,89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19%%;反对 221,350 股,占
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75%;弃权 13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
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同意 146,894,0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1%;反对 39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43%;弃权 275,3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8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8,945 股,占参与表决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07%;反对 390,00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09%;弃权 275,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84%。
关联股东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9,960,000 股股份)、
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0,008,900 股股份)回
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晓杰
王业子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