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圣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以下简称“《14 号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申 224 号《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裁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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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2025)渝 05 破 297 号
《决定书》,重庆五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公
司 11 楼 1106 会议室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
资人组会议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公司已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相符。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 号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具备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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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285,54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476%。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
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7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712,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63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票
表决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计 1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88,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管理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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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14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 1 项,属于出资人组会议的
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按照议程,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944,82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6%;
反对 9,90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43,400 票,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34,98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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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6687%;反对 9,9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15%;弃权 43,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14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14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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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褚兴龙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