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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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2160 号
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
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
山湖科技城钱坞路 598 号 6 号楼 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由公司董事长于群力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浙
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6,692,51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30%。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10 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合计 212 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六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前述人员(除六和律师外)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1,522,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732%;反对 1,401,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63,3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60%;反对 1,401,2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0%;弃权 212,5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405,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41%;反对 1,446,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46,5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88%;反对 1,446,1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4%;弃权 284,4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271,429,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59%;反对 1,422,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69,6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80%;反对 1,422,8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0%;弃权 284,6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271,429,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59%;反对 1,422,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69,8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82%;反对 1,422,8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0%;弃权 284,4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271,349,9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97%;反对 1,554,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290,51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21%;反对 1,554,2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4%;弃权 232,36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通知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珂                  张   琦
                                高美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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