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
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法对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职员的共同
作用,旨在为实现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
循性,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积极配
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审计
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人员需保持客观性,据实报告审计发现。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长
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公司各内
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对购买、对外投资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人治理评价:主要评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财务计划或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及财务决
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
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三)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公司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
备、物资、采购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对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经营活
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四)管理经营审计:主要对公司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
围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目标
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等。
(五)项目工程、合同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可研、决策、设计的必要性、可
行性、合理性;工程招标、合同订立、施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项目运行的效益性等。
(六)合规审计:主要审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等
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任期(或离任)审计:主要评价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明确
其经济责任。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监督募集资金、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
项的合规性;
(四)协助构建公司反舞弊机制,识别和揭示舞弊风险;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调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财务、合同、决策等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审计单位财务账目或业务现场进行核查;
(三)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四)参与或列席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建议暂
停相关业务操作;
(六)对可能被销毁、隐匿的重要资料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七)建议对相关制度、流程进行优化或修订。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依法依规审计;
(二)保持独立、公正、客观;
(三)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胜任能力;
(四)恪守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于年底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本年度审计发现之风险
层级,确定来年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一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遇紧急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
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验证,并在此基
础上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或紧急事项,应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以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全面听
取其说明、解释及意见,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必要核实,以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于审计完成后一周内整理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与被
审计单位或总经理讨论确定改善对策,并编制审计报告,呈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定的整改措施或审计建议制定整改计划,
明确整改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对于已确定的整改措施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
不得无故拒绝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半年为周期(特殊状况例外)对改善对策执行
情况进行复核审计,并出具复核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收集并形成的各种资料,需加以集中、整理和归档
形成审计底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汇整例行事项(薪酬、绩效、采购付款等复核)审计发现,
呈报审计委员会,作为对应部门绩效考核参考指标。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等审计文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审计
档案不得外借。
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
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
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应报请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
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提供虚假资料;
(三)以其他方式阻碍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并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
人员,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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