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服务公司战略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含董事长及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其委员资格,
并由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委员。在战略决策委员会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
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预期目标、政策方针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决策委员会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予以回避。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