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4 证券简称:国联水产 公告编号:2025-056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忠先生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公司一
号会议厅。
(5)召开方式:
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0人,代表股份260,99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13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3,593,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47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6人,代表股份7,40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5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7人,代表股份7,429,41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6人,代表股份7,40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564%。
公司董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人员列席了
会议。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506,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1%;
反对 1,368,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36,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4206%;弃权 12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0%。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32,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6%;
反对 1,358,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3,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2819%;弃权 30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1,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36,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1%;
反对 1,35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7,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2294%;弃权 30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1,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92,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5%;
反对 1,35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2294%;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02,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0%;
反对 1,44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3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3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9.4408%;弃权 2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46%。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3.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11,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3%;
反对 1,36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41,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3492%;弃权 3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91%。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3.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65,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9%;
反对 1,36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95,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4327%;弃权 2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5%。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3.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83,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9%;
反对 1,351,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3,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1864%;弃权 2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5%。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3.07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441,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31%;
反对 1,29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71,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4070%;弃权 2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5%。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3.08 《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381,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1%;
反对 1,29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1,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4070%;弃权 3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91%。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提案 3.0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9,419,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7%;
反对 1,31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9,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7.7045%;弃权 2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5%。
本议案获得股东会投票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华仁、刘鹏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