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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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200080
Floor23,Sinar Mas Plaza,No.501EastDaMingRoad,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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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
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平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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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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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查询
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10:3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 69 号 12 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和
通讯方式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发布了《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
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
中:
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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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孟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股东共 134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56,398,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84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95%。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6 人,代表股份 87,293,17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5.918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35%。其中,中小
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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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3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3,606,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657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
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
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7,023,479 股,反对 247,100 股,弃权 22,600 股。同意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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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6,701 股,反对 247,100
股,弃权 22,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
名或盖章。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结合网络投
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已按公司特
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承办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
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
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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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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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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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