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杰电气: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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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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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 40 号楼 A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
区 1 号楼)。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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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5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3,684,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65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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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9,221,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96%;710,18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3%;1,599,5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1%。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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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闫凌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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