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349】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349】号
第一部分 前 言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吴姝霖律师、
秦雪婷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九强生物/公司 指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指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指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会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5号旷怡
大厦五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左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336,931,52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7.8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23,000,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5.42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13,930,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90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3,930,79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3,930,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905%。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
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
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777,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44%;反对1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76,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60%:反对1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1%: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9%。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2025年第二次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69,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801%;反对2,71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706%:反对2,71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70%: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4%。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修订《公司章程》”已获得有
效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75,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821%;反对2,7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173%:反对2,7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75%: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712%;反对2,74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545%:反对2,74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52%: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3%。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4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715%;反对2,74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17%:反对2,743,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52%:弃权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1%。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40,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715%;反对2,74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24%:反对2,74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2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703%;反对2,74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37%:反对2,74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10%: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0,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685%;反对2,75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99%:反对2,75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77%: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4%。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40,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715%;反对2,74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24%:反对2,74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02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4,136,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703%;反对2,74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337%:反对2,748,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10%: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71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354%;反对1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1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0%:反对1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6%: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4%。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已获得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三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由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吴姝霖律师、秦雪婷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姝霖 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孙 飞 秦雪婷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