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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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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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00 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新市镇士林工业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9,975,9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5427%,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3,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40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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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分别进行了监
票、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三)《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五)《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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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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