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5-05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 29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901,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份 75,649,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83%;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 29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52,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7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29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5,357,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部分出席或列席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297,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41%;反对 4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49%;弃权 158,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52,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65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27%。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86,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62%;反对 3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77%;弃权 146,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1,2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40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6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90,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12%;反对 3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63%;弃权 151,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5,2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6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9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87,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75%;反对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88%;弃权 152,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42,3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47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5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381,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03%;反对 3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36%;弃权 146,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6,6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0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秦立男律师、闫梅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