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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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
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
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5年11
月14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38,67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2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5,47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瑞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
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84,9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721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59%;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
     (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84,9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721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59%;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71,0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362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2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70,7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354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6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
     (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300,1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4356 %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42%;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5
%。
     (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91,3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886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428%;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
     (6)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76,1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493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652%;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84,9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721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259%;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591,0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1879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8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373%;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
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大象融媒4层
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孙俊刚)____________   梁月高:____________
                          徐孟辉: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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