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5-073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楼一号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79 人 , 代 表 股 份
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6,328,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3,957,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82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
份 4,333,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76,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4%。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3,957,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24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53,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83%;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0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53,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83%;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0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53,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83%;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0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8%;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25,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10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2,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0%;弃权 72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泰和泰(广州)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