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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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绿
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
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
与原始材料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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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绿都大道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7,051,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19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东共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1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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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8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12%。
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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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3527%。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3527%。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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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3527%。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3527%。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3527%。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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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3527%。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3527%。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3527%。
表决结果:同意 37,297,9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4%;反
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6,3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83%;反对 36,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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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3527%。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
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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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阳阳
负 责 人:
沈国权 刘晓映
二 O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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