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1层(20012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1层(200120)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洲特种合
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参加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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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通知》
及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手续、公司联系地址与
联系人、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30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路580
号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中公告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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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
持股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信”)
提 供 的 网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98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5,904,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3.6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2人,代表股份11,084,29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4人,代表股份11,314,38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11,08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8%。
经查验,上述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信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部分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信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12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47%;反对81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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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2,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44%;反对81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07%;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56,110,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36,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95%;反对831,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4%;弃权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1层(20012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叶乐磊 万睿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毛莉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