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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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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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
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
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
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
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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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浪东路 508 号华发大厦 B 座 24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翁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之股东账户
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 681 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8,647,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 3 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205,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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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442,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4%。(根据股东周文元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周文元在协议约定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公司股
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周文元共持有
公司 1,185,286 股股份,故该部分股份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6,505,355 股。)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
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7,395,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50%;反对 1,036,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9%;
弃权 214,9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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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1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93,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7483 % ; 反 对
数的 10.9766%;弃权 2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
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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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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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承办律师:
袁红兵 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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