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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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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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
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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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4 日 14: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 21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 代理人 为 2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 份 54,807,02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5,1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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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5,970,3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17%;反对 64,1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 7,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63,2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98%;反对 64,1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3%;弃权 7,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9%。
表决结果:同意 55,977,3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42%;反对 64,1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 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0,2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65%;反对 64,1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3%;弃权 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同意 55,977,5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46%;反对 63,9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0%;弃权 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0,4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27%;反对 63,9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41%;弃权 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同意 55,977,3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42%;反对 64,1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 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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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65%;反对 64,1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3%;弃权 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同意 55,977,5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46%;反对 63,9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0%;弃权 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0,4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27%;反对 63,9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41%;弃权 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同意 55,977,5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46%;反对 63,9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0%;弃权 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70,4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27%;反对 63,9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41%;弃权 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同意 55,976,6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30%;反对 64,8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 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69,5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98%;反对 64,8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0%;弃权 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表决结果:同意 55,957,8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94%;反对 6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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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 1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50,7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78%;反对 64,8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0%;弃权 19,5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2%。
表决结果:同意 55,950,3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60%;反对 64,1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4%;弃权 27,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43,2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06%;反对 64,1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3%;弃权 27,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1%。
表决结果:同意 55,969,4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01%;反对 65,0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60%;弃权 7,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62,3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69%;反对 65,0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32%;弃权 7,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9%。
表决结果:同意 55,970,5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对 63,9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40%;弃权 7,7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63,49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60%;反对 63,91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41%;弃权 7,78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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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9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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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常睿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启球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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