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7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
月14日9:15至2025年11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合街1009号启明科技园A座518会议室
《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25)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1人,代表股份202,254,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8,854,3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0人,代表股份3,399,73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0人,代表股份3,399,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0人,代表股份3,399,73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北
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陈秀丽、赵婉竹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
作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
《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201,83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952%;反对2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74%;弃权1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表
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
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
结果为:同意2,98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67%;反对2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42%;弃权136,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1%。
详细内容见于2025年10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决议;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