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信息: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信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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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308-1 号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3777 号明宇金融广场 A4 栋 5 层
               Jingyue District, Changchun, China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证字〔2025〕第 308-1 号
致: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真实有效。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
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材料或证明,无隐瞒记载、虚
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在位于长春市净月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 1009 号启明科技园 A 座 518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854,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60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3,399,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32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561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202,254,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5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核查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没有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经办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见证,现场会议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01,839,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2%;
反对27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4%;弃权136,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2,985,53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167%;反对277,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42%;弃权136,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9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哲                    陈秀丽
                                 赵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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