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5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云河路厂区行政楼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云河路 518 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耀方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79,800,000 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38 名,代表股份 533,821,0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125%。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17 名,代表股份 456,392,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1 名,代表股份 77,428,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1952%。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共 526 名,代表股份 93,083,39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7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32,637,40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1,1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2%;
弃权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91,899,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285%;
反对 1,1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828%;
弃权 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96,415,5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37,341,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1%;
弃权 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5,677,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8151%;
反对 37,341,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1161%;
弃权 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96,416,2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37,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18%;
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5,678,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8158%;
反对 37,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0968%;
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96,414,5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37,34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0%;
弃权 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5,67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8140%;
反对 37,34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1155%;
弃权 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96,448,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37,29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56%;
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5,71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8510%;
反对 37,29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0617%;
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96,405,2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37,344,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58%;
弃权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5,667,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8040%;
反对 37,344,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1199%;
弃权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16,852,2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1,441,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
弃权 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2,884,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050%;
反对 1,441,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082%;
弃权 7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16,834,7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1,454,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6%;
弃权 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2,866,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843%;
反对 1,454,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233%;
弃权 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516,839,0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1,451,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9%;
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82,870,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1894%;
反对 1,451,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193%;
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以上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 4-9 均为
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案 7-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侍文文、蒋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