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景谷林业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景谷林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
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
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核查意见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景谷林业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景谷林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如
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审议并通过《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交
易期间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上市公司已采取相关保密措施,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
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二)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了各
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本
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等文件;
(四)上市公司已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
核查意见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景谷林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 景谷林业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均具有相同
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