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景谷林业”)
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所持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汇银木业”)5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
关审批事项,已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第(一)项规定。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上市公
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性并严格
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童 东 陈 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