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尔: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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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100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下属各级
子、孙公司。
  第三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
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时、
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与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其他法律文件对公司子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订和完善子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明确其组织架构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
程进行规范运作。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
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
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其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
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
规定程序提请公司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
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
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
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述职,对于履职情况不符合
公司要求者,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请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
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
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子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
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
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
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
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经营中出现异常或突发情况,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
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经营计划实施的,子
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按照本公司相关部门的业
务管理办法进行。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
照权限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境内子公司与公司实行
统一的会计制度;境外子公司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的会计标准进行日常
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与此同时,按照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提供给公司。子公司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他财务制度,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细
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
指导、监督、检查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子公
司财务运作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统一公司、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二)指导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资金控制和资产管理;
 (三)指导、审查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
 (四)参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参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子公司的资金调配、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
 部交易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七)指导境外子公司按照公司的会计期间以及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
 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准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本公司财务管理部
应将相关报表、报告以及汇总报表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由本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主动督促所任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向本公司
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及季度财务报表等资料。本公司可以临时要求子公司及时报送
针对特定事项的专项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资金管理要求:
 (一)子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
 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
 无效的应当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二)子公司应按照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完成目标
 任务,特别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各项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子公司制
 定的付款审批制度执行,超出付款权限的上报公司并经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三)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往来,避免发生
 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
 上报公司,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不定期审查各子公司的实际银行存款额,对各子公司
 在各项业务审批权限内已支付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以其资产、权益等对除公司以外的
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也不得与除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互
相担保。子公司未经批准违规对外担保的视为无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
时,应当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进行审议。同时,子公司对外借款视同公司行为,需报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并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和子
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事先向公司
报告,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
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程序,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进行的,子公司应当建立相
应制度规范管理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或直接适用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规定。
  第三十条    子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应该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或子公司建立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
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
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发
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
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
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报告、审议及信息披
露等义务。
 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
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遵守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公司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
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子公司必须认
真执行,子公司对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及时间表上
报本公司。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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