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龙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
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
表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须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
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
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以应
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工作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
单位或个人干涉。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
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可
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检查凭证、账簿、报表、有关文件资料、
合同协议、电子数据等,必要时可以索取相关资料备查,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
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
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
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违反财经法规、
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
意见及改进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
缺陷,可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
少于10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整改第一
负责人,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
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
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内,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了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
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内
部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
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
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
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
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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