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他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
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
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该等情形: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三)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相
关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
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
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 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
对措施。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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