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软科技: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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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
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
的材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应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三)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四)本条第(三)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十条。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已经按照第十条
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第十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购权,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适用第十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
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第十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算基础,适用第十条。
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报告:
亿元;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报告。
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及时报告。
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
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
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本条所述关联方的认定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三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 50%以上。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未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中
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的,相关报告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
测有重大差异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
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
产等。
  第十六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
“传闻”),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北
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一个工作日以内,
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
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
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
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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