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董事会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
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减持
计划应提前至少 15 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2 个交易日),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
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交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前
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人员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向上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上交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询价转让、 配售
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上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委
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离任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
动解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
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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