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软科技: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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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
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项内容、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
承诺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
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证券部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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