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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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规范化、体系化、流程化,构建集
中统一、全面覆盖、高质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监督
职能,提升公司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
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总部、分公司、全资与
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经营绩效、工程建设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治理、控制风险、提升效益实现经
营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长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整体经济业务及重大风险领域进行
审计监督并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审
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要求。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按照“上审下”的工作模式组织实施。公
司审计部对所属子公司应确保每三年至少轮审一次,对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风险领域及大额资金使用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
计一次。对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按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安排开
展离任审计。公司审计部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按程序审议后组织
实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种类
  第八条 主要内部审计种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
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资
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及真实性进行
审计监督。
  (二)经济效益审计(含目标绩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
动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及经营增长状况及经济目标
的达成进行审计监督。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领导干部在任职
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评价。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
性进行审计评价。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被审计单位采购与
付款,销售与收款,重大资产购买、使用、报废、毁损、管理及保值
增值情况,生物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等事项的
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五)工程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或建设主体所
建项目的前期决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
工程施工、变更及签证、工程造价、财务收支等内容进行审计与评价。
  (六)专项审计:主要指对重大投资、重点工程及重大资金使用、
投融资业务、物资采购及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内部审计
基本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研究
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公司审计部工作成效及将有关
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公司
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提议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免;指导和督促年
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与监督,在公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开
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从业人员(含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法律 、计算机
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
实践经验,应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和内外部培训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专
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职业道德规
范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进行审计工作、发表审
计意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
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
象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公司审计
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或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审计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或开展
项目分析,编制年度审计人员培训计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专业培
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
以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流程,建立内部审计机制;
 (二)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类资产的使
用和处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被审计单位制度建设与执行、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风
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与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对行业政策、公司制度、
预算的执行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情况、执行行业监管、
重大投资、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风险领域及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
督;
  (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效益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
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督促落实内部、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控缺陷完善
及制度修订;
  (八)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要求开展舞弊
审计,根据事项严重程度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九)组织审计机构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开展专业人才梯队建设;
  (十)完成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和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和查询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权限;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根据审计问题提议召开专题会议;
  (五)按审计程序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内部审计人员按预定审计范围及审计目标开展审计工作。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经批准可以根据审计实
际问题扩大审计范围,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公司应当保障公司审计部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其进行威胁
恐吓、干扰破坏和打击报复。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
关资料的情况,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总经
理室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计划。公司审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
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按程序报经审议批准后实
施。
  审计部可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管理需要等调整年度审计计划
或拟定临时审计计划,调整的年度审计计划或新增的临时审计计划按
程序报经批准。
  (二)审计立项。公司审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
制度,对党组、董事会的关注领域或问题呈批后进行审计立项,明确
审计目标,做出审计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
加审计项目。
  (三)审前准备。制定具体的项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开展
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
审计范围、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四)审计通知。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向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
经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审批签发。
  (五)审计实施。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审计
方式。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审核、观
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为审计结论
和审计建议提供依据。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应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
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情况进
行审计,对决策方案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的应对措施及执行结果
重点关注。应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内部环境及风险开
展评价;对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进行审计监督。
  (六)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先出具征求意见
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视同无异议。公司审计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如认为存在审计证据不
足的,应补充审计程序。对证据清晰充足的,应编写审计书面说明。
  (七)审计报告。公司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反馈意
见进行研究、核实后,编写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负责
人复核后,报协管领导(如有)审核,提报董事长审定。公司重大审
计事项或重大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公司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审计报告应向下达审计指令的董事会或管理层报送,并抄送有关
部门。审计报告应标定密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八)审计资料归档。审计结束后,公司审计部应将审计通知、
反馈的审计报告书面意见、审计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证据及其他审计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按审计项目单独
建立审计档案,按相关规定保管年限保存。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要将落实审
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被审计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
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方案,明确
整改责任人,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对制度不健全、内控流程缺失问题,应制订制度建立计划清单,定
时提交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完成审计报告反
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并按时向公司审计部反馈审计整改完成情况。
反馈审计整改完成情况时,一并提供必要的审计整改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要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完善“问题清单”
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将内部审
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
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
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及整改完成情况抄送人力
资源部和纪检部,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
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中,在公司审计部现有资源无法
满足工作目标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或聘
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按程序批准后,除涉密事
项外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向外部购买审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外部专家,应对其专业能力、
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应通过公司采购管
理程序公开对外选聘。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
外包两种形式。
  对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公司审计部应制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及审计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应对外部中介机构的审计程序及底稿实施
复核。
  对业务部分外包是指将一个审计项目中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
构实施或聘用外部中介机构人员以计工方式参与审计项目实施的,公
司审计部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或专家与被审计单位或高管不得存在
重大利益关系及密切私人关系;外部专家应与审计事项之间存在专
业相关性。
  第三十一条 外部审计机构以业务部分外包方式实施审计工作,
应以公司审计部的主管以上人员出任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审
计深度及审计质量等进行复核。
  第三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承接以业务部分外包方式实施项目
审计工作结束,应对受托审计工作及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外部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独立作为内部审计报告报送,仅作为
审计底稿。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应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编写内部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对内报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项目质量、专
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审计资料完整性三方面进行评价,对服务
结果未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应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
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外聘审计机构的工作予以考核评
价,对审计工作质量低、审计专业人员能力不足及审计程序缺失的
审计机构,不得进入下一次审计项目的外聘审计机构名单。
  第三十五条 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底稿及档案资料应汇总整理并
于审计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提交到公司审计部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并同步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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