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 博通股份公司章程(拟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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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136 号文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ut’one Information Corporation, Xi’an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 130 号凯鑫大厦
      邮政编码:7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45.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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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支部),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公司应当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锐意进取,创新发展,为客户创造
价值,为股东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机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与信息安全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能控
制系统集成;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国
内贸易代理;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进出口代理;技
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人力资
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商
务代理代办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集中式
快速充电站;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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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
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
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
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245.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45.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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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当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
股东行使、回购的条件、价格和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
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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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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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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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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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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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
行。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之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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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提供担保事项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都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
担保,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都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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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违反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办公场地、
或股东会召集人为方便股东参加会议所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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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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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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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5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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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二)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场;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本章程第九十四条执行;无异议的,
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各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董事会成员可由上一届董事
会提名。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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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党章》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公司党员
董事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一名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原则上由
公司党员总经理或其他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党支部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
组织批复设置,并按规定选举产生。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
制,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进入董事
会、经理层的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一百条 公司党支部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
的全面领导,推动公司深化改革,为做强做优做大公司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公司党支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障监督党和
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领导本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规章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
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
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七)支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八)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其他应由公司党支部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支部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
究。公司党支部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讨论研究事项清单等配套工作制度,确
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同步谋
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支部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
的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办公室作为党支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党支部日常工
作落实。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
中列支,确保党的建设有足额的经费保障。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党务干部,
确保党的建设有足够的工作力量。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支部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抓好自身建设,认真
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纪检组
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中,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长应至少
提前 2 日将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送
出方式通知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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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5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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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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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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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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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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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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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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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在拟定
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等多
种方式和渠道,主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进行沟通交流。
   (三)公司股东会在对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六)若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要求,在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如下决策程序完成: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办法,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办法发表独立意见,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股东
会召开前及召开时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办法及相应的章程修订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
发展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为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政策
先顺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并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如果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负值,公司不实施现金分红,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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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公司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5)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
  (6)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设定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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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定期报告中充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性、可分配利润总额、每股净资产、总
股本等因素后,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当期利益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结合公司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综合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或者单独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使股东在公司发展的同时也享受到回报。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分配股利,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
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定。公司积极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
和监督。
  (五)公司对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若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本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同时应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
上述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报
告期内对包含现金分红在内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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