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景谷林业”)
拟以现金交易方式向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所持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汇银木业”)5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本次
交易出具了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
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除本次业务关系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
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
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
况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
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的评估结果为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
允。
(本 页无 正 文 ,为 云南景谷 林 业 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评 估机构 的独 立 性 、评 估假设前
提 的合理性 、评 估方法 与评 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 的独 立 意见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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