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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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先导药物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合称“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在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
贵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
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5)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
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
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
(6)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准确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00 时在成都市双流区
慧谷东一路 8 号天府国际生物城 C2 栋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JIN LI(李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据此,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该等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公司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441,300 股。
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合计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081,47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12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载明贵公
司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
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名,合计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977,91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27%。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
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       议案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股数(股)             占比1(%)
          关于拟申请注册发
                     同意         172,935,212        99.9282
          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议案一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反对           82,946           0.0479
          资工具的议案
                     弃权           41,231           0.0238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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