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江阴
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
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 A 区江阴市
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任君雷主持。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4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56,034,892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3243 %。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 1:关于制订《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制订《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议案 1、2、3 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前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 1、2、3 时,对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统
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议案 1、2、3 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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