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颁行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
(下称“《上市规则》”)、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九届四十次董事
会决议、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听取了公司
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
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做出的有
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公众
披露。本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
号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距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首次公告日期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规则》《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召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共五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049,977,24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843%。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20 名,持有的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6,403,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房永斌先生
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被提名的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召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列议案:
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房永斌先生、王海滨先生、李
勇昭先生、朱桐先生和邹善童先生为公司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审核、公司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
票制选举张秋生先生、许多奇女士和钱琳女士为公司十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4 项、第 5 项和第 6 项议案为对中小
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4 项议案涉及公司与中国物流集团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
据《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物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及薛斌先生声明并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
一致,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及其内容进行修改
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进行计
票、监票,本律师参与了计票、监票并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统计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
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
和召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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