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
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
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坚持持续性、常态化地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从而维护公司市值的稳定和增长。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证券投资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
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
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
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
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
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
公司质量提升。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
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
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三)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四)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五)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六)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提升上市公司运营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手
段。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
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
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
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
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一致,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
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内在价值。
(三)现金分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
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信心,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
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积极建立与资本
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邮箱、股东热线、召开业
绩说明会等形式,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充分
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不断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公司及时、公平、有效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
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上述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安排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
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如果发现股价出现不寻常波动或
者监测指标异常,应当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
下措施:
(一)分析股价变动原因。及时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进行投资者沟通。积极开展投资者沟通,通过电话会议、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必要时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的情况下,适时实施股份回购等权益管理工具,以稳定股价;
(四)规范股份变动行为。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
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
(五)其他合规合法且有助于维护公司市场价值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相关从业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