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
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
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发现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时,应予以及时清除。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
司将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咨询电话号码、
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将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接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将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文件存在错
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
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
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
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
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
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的,回答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迎合、故意夸大相关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细
则和工作规范,配备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相关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
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应当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产
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采购、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能积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利用投资者关系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组织
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监管规
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前,应当举行
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公司将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