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8: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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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效。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
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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