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
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
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
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规范、理性、有序,
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交易禁止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三章 交易限制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九条规定外,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披露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
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还应当按照
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
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内”都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