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8: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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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会稽
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有 1 名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及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小组,工作机构小组人员主要由公司投
资、财务、品牌等部门相关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任工作机构小组组长。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品牌发展、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年度科研计划、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并上报的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四)工作机构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工作机构小组提交的提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机构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
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机构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以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
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推荐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工作机构小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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