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40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 1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股数 96,377,76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股数 96,377,76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96,377,76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96,377,76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96,377,76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邓颖、程雨露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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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