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8: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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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何卓君、
韩录川(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宁
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公司拟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
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 76 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时 30 分
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 76 号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 114 人,所持股份股数 94,941,788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
的 30.5396%。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了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94,227,9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481%;712,000 股反对,1,8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100,9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405%;712,000 股反对;1,8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4,228,5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488%;710,600 股反对,2,600 股弃权。
  表决情况:94,227,58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477%;711,600 股反对,2,600 股弃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2、3 为普通决议议案,
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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