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景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代表
股数 46,477,0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1692%。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247,32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245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四)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
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54,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05%;反对 45,1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65%;弃权 2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60,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99.8634%;反对 39,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1%;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60,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27%;反对 39,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1%;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60,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27%;反对 39,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1%;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59,9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21%;反对 39,6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8%;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58,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91%;反对 41,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84%;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60,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34%;反对 39,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841%;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60,5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34%;反对 39,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1%;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60,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627%;反对 39,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41%;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6,658,9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599%;反对 40,9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75%;弃权 2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沈国权 洪小妹 律师
——————————
范 渊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