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
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部门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
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遵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鉴
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
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