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 奥浦迈:《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18: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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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并保持长期、健康的良
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证e互动”网络
平台(以下简称“e互动”)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的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内幕交易的情形。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
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可能涉及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
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
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提
供便利,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
渠道畅通,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统一回
答。
     第十一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
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
考察和调研,由证券事务部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
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
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二条 对外接待、对外报道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
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公司在对外宣传
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
指定的披露报纸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先
将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且在公司网站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媒体采访及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
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
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
相关的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
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
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
 (二)股东会: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应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网站(http://www.opmbiosciences.com)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关系电话与邮件咨询:公司开设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电话与电
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确保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充分关
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投资者的问题,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可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应当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的;
  (六)投资者接待及现场调研:
  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的联系,接待机构投
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公司可以安排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对于来公司现场调研的投资
者,公司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纲,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
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及承诺、咨询
问题等。接待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及时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不得
超出公司公开披露内容;
  (七)路演活动: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策略会等方式,与投
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及建议;
  (八)维护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等相关部门的
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九)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具备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对于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各种非正式公告信息的披露必须事先由董事会
秘书审核把关;投资者、证券机构和财经媒体等来电来访的接待应一律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或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或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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